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29日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制度持续完善,监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但随着整体行业发展形势与管理要求的不断变化,《实施意见》中部分举措与实际需求匹配度有所下降。为此,市政府将《实施意见》修订工作列为2025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此次修订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透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二、修订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强化群众生命与健康权益保障需要。医疗卫生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必须加强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始终守牢医疗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底线。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基础性和长效性机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需要。近年来本市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迅速,高水平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超大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要求持续提高,对行业综合监管形成新的挑战,需要持续推动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积极探索治理模式创新,提升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监管水平,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三是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管效能需要。深入推进行业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通过修订工作推动综合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业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持续打造符合上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趋势、与行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共包括4个方面21项举措,分别从巩固完善政府、机构、行业、社会等多元共治格局,着力强化覆盖医疗质量、机构运行、行风建设、收费、中医药、公共卫生、医疗秩序等重点领域的全过程严格监管,不断创新长效常态监管方式,有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能力等方面推动完善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一是持续完善多元监管体系。着力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协同监管格局,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党的建设工作。强化政府主导,明晰部门权责,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内部审计、行风建设、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行业自律与专业指导作用。
二是不断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强化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提升医疗质量安全,健全质控体系,加强药品耗材全流程监管。加强机构运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加强医疗数据安全管理。加强和完善中医药监管。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健全风腐同查同治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欺诈骗保,规范价格公示与收费行为。筑牢公共卫生监管防线,强化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监管。
三是着力推动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医疗监督领域“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的实现路径,加强全流程医疗执业行为监管。加强智能监管,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检查码”应用,加强智能监管,完善“智慧卫监”平台,推行非接触式监管,强化风险预警。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实施不良行为记分,完善行业退出机制。
四是全面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强化以信息化为基础的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与协同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归集整合,实现市区两级、多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监管风险预警管理,形成监管闭环。推进长三角监管协同,推动执法标准统一与处罚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跨区域案件。